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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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法印刷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嘉兴市中法印刷有限公司货款463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46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中法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949元。原告嘉兴市中法印刷有限公司承担17474,50元,被告佛山市永利华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7474,50元。二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