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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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9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或复利)1234616.8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27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710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23元(原告已缴纳353873元,余额5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823元,由被告远大(青岛)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