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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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163996.08元(该利息、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4999999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债权本金最高额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相应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青岛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鲁(2016)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9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620元,由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