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 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付款项本金69623623.86元及利息1277068.94元,并支付以6962362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金沙江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