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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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 青岛世展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建同致远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惠通成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世展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该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同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惠通成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同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惠通成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世展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750元,由被告青岛世展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同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惠通成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