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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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359940元及利息(以19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以39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驳回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承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