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00万元及利息、罚息21075030元(该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5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债权最高余额壹亿壹仟万元限度内,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即国他项(2013)第14095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编号为(青即)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1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债权最高余额壹亿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23050元,由被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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