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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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805号

南通市通州区永顺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6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账户2个,其中(1)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裁判日期 2021-7-1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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