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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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跨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805号 南通市通州区永顺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6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账户2个,其中(1)江苏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