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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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一品三森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一品三森门窗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退还安装费7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承担285元,两被告负担50元及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两被告执行本判决时,直接予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