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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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吉庆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743号 赵某某、孟某某各: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6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某某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各退还申请人赵某某装修款11134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11429元(包含应退还的装修款11134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7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该利息,案件款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费70元由申请人代为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7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