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大唐金汤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玉镯损失44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被告招远市大唐金汤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6元,原告***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