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鼎宸科技有限公司 招远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陈殿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88元。执行款3000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殿亭,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殿亭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殿亭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镇大转山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