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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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诚义检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厦建材预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额敏县嘉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厦建材预制厂货款386685元; 二、鉴定费3706.64元由被告额敏县嘉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厦建材预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数额418492.5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89元,投递费100元,合计3889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厦建材预制厂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厦建材预制厂负担238元,由被告额敏县嘉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51元(此费用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