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
遵化市兰德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1万元;

二、由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其中2015年7月15日起以所欠本金800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3日起以所欠本金730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5日起以701万元为基数;2016年4月29日起以所欠本金62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遵化市兰徳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70元,减半收取计27635元,由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遵化市兰徳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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