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 遵化市兰德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1万元; 二、由被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其中2015年7月15日起以所欠本金800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3日起以所欠本金730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5日起以701万元为基数;2016年4月29日起以所欠本金62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遵化市兰徳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70元,减半收取计27635元,由被告***、***、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遵化市兰徳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