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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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民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济宁九州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金乡县民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乡县民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金乡县民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