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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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筱赵装饰有限公司、泰兴市福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泰兴市华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以21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保全费1875元,合计45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