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皇庙分公司
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26民初269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皇庙分公司,住***。

代表人:李进,经理。

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刚毅,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皇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箭玉皇庙分公司)、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于进贞,被告长箭玉皇庙分公司、长箭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947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长箭玉皇庙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长箭玉皇庙分公司开发的温泉·水景御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总房款293339元,原告依约交付了款项,合同第八条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长箭玉皇庙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而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长箭玉皇庙分公司、长箭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施工中延误交房是因为不可抗力的事实存在,天气原因、环境原因造成延误工期共计232天,同时因为***的原因,2016年10月1日前后公司电话通知原告交房,在通知后,原告自己晚收房两个月,应由自己承担这两个月的逾期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付,延期交付的时间不足90天,应按应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支付违约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为:2015年1月12日***与长箭玉皇庙分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长箭玉皇庙分公司开发的温泉·水景御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及附属物储藏室,总价款293339元。***支付了房款。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即商品房通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一条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订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有出卖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逾期交房时间的问题。

***提供提供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临时管理公约》一份及***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收据一张,证明目的为***自2016年11月10日开始接收房屋,并于当日向长箭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的事实。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实际交付的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长箭玉皇庙分公司延期交房时间为314天。

两被告质证并反驳称,交付时间、收房时间应是2016年10月21日,因为被告是在10月21日前后通知原告交房的,同时该批业主中,只有李永新按照时间收到房屋,签订了交付书。对于超出10月21日的交付时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晚收房的责任。对于其计算方式,被告不予认可。因为,工程延误是有不可抗力的事实存在,延误时间自开工以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246天,应予扣除,被告认可延期交付时间为49天。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第1项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按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工程延误说明:1.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停工8天。2015年8月6日,山东环保厅通知为实现庆祝时间山东达到主要污染物至少减排30%的目标,8月28日至9月4日期间,山东2831个各类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将停止作业。2.因高温天气,2014年7月份,30度及以上天气15天;2014年8月份天气35度以上天气23天,提供商河县天气预报统计概况一份,提供济南市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站下发的《关于建筑施工行业应对高温、酷暑天气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凡气温达到30度以上各工地停工。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冬季温度偏低,温度为-5度,连续27天停工,延误工期近50天,提供2016年1月21日的《22日零点起济南建筑工地全停工的通知》一份,2016年1月份的天气详情,证明目的为温度低无法施工。4.2015年夏季雨水多,防汛应急,7月的雨水天数是15天,8月的雨水天数是17天,2014年7月的雨水天数是9天,8月的雨水天数是10天,提供2015年6月23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商河的天气预报详情。5.2015年冬季至2016年新环保法实施,中央环保督查致工地停工90天,提供济南市市政工业局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山东环保厅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山东全力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督查,致使停工90天。

***对两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停工8天,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是相关部门停工的通知,假如影响停工的话,应当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工程资料,证明具体停工情况。对于高温天气造成的误工,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对关联性有异议;再就是天气预报概况属于商河县往年正常的气象,被告作为开发商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适当安排工期,被告需要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工程资料,证明具体停工情况。对于冬季低温造成的误工,被告提供的证据不是法定证据,不是证据的种类,再就是天气预报概况属于商河县往年正常的气象,被告作为开发商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适当安排工期,被告需要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工程资料,证明具体停工情况。对于雨季防汛应急方面,天气预报概况属于商河县往年正常的气象,被告作为开发商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适当安排工期,被告需要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工程资料,证明具体停工情况。对于环保法实施,不属于停工的理由,假如停工的话需要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工程资料,证明具体停工情况。

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皇庙分公司、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42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3元,减半收取130.27元,由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皇庙分公司、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31元,由原告***负担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吉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刚

裁判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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