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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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30执保49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二塘支行与被申请人黄义、蒋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11062.69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到被申请人黄义、蒋纪芳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黄义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账号为62×××50-000156内存款人民币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