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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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设立的案款账户6041××××06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