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皖11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2148.53元(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以及其他费用汇入到开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滁州开发区支行,银行卡号:62×××55)。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一审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因本次诉讼无其它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金虎

审 判 员  高怀虎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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