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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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皖11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2148.53元(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以及其他费用汇入到开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滁州开发区支行,银行卡号:62×××55)。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一审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因本次诉讼无其它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金虎 审 判 员 高怀虎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