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超汇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印象纯开娱乐有限公司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印象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9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199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泰州市印象纯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8198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61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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