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汐淼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标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汐淼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