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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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江苏骏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骏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7065.05元及自2021年5月26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骏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骏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896元,减半收取69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江苏骏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江苏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9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2×××77,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