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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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潢川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经济损失医疗类10000元,伤残类107138元的91%,即97495.58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医疗类55047.39元(66047.39元-10000元-1000元)的30%,即16514.22元。共计赔偿124009.8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经济损失医疗类1000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经济损失医疗类1000元,伤残类107138元的9%,即9642.42元,共计10642.42元。 四、***、潢川县骏驰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1元、鉴定费2400元,***均已预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