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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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0125执保231号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景树、谭慧梅、覃德高、成艳秀、卢永良、林月、韦延茂: 申请人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成景树、谭慧梅、覃德高、成艳秀、卢永良、林月、韦延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0125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查封下列财产: 一、以518990.62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卢永良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南宁凤岭支行,账号:79×××6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4429.58元; 二、对被申请人韦延茂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中的金额2800.89元进行冻结; 以上银行及财付通帐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1年4月26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6日止。 三、对被申请人卢永良所有的位于上林县XXX号房产[证号:桂(2018)上林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126.34平方米]进行查封; 四、对被申请人卢永良所有的位于上林县XXX号车位[证号:桂(2020)上林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39.85平方米]进行查封;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续封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