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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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821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梁乔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申请执行人:林梅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展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梁乔明、林梅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089.5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1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另案,本院依法立案并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总债务为18260.51元(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18089.51元和执行费171元)。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将500000元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对于上述执行款依法分配,在此次分配中,优先扣减本案执行费171元后,申请执行人梁乔明、林梅南最终分得金额18089.51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本案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2021)桂0821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桂0821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