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50,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利息。(分别以20,000元、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预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由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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