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81执保132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航、易珊珊、申喜连、李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 冻结了被申请人李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bca80bd3ab40bfb@wx.tenpay.com的存款16.68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c7c6d8183ecf55e5@wx.tenpay.com的存款671.4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易珊珊在长沙银行账号为12×××18的存款378.04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申喜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5的存款872.3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c864a16cef206df4@wx.tenpay.com的存款1703.6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忠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9×××09的存款9938.5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45的存款2571.44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97的存款756.6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03_156_1的存款114.26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20×××04的存款347.58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