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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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449.45元的70%即91314.6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尚需赔偿85314.6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鑫和诚建筑钢结构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自行负担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