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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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辽0304执301号之三 沈阳大象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大象机械有限公司与鞍山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04民初310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