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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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华与被执行人孔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鲁1325执498号,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