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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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华与被执行人孔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鲁1325执498号,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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