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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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