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
洪湖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2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2064.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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