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屏县交通运输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74815.00元;

二、第三人锦屏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8-2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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