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决定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黑0302执591号之三

被拘留人:郭祥峰,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吴一博申请执行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祥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郭祥峰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17-8-17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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