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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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黑0302执591号之三 被拘留人:郭祥峰,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吴一博申请执行郭祥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祥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郭祥峰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17-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