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药健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982民初109号

原告: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世灵,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药健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药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付清原告货款8985.60元,赔付违约金34594.56元;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采购负责人王文于2016年11月2日到原告下单一批三七喷剂,数量20000只,单价为0.45元,共计9000元。原告实际出货19968只,计货款8985.60元,被告至今未付款给原告。原告与被告负责人王文商谈付款事宜,被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货款8985.60元并按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每天5‰的违约金34594.5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截止2019年1月30日被告江西药健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985.60元,此款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江西正佳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30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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