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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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桂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2871.4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桂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9871.48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三、驳回原告万桂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0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780元,由原告万桂成负担1756元,由被告***、泰州荣恒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3元,***、茌平鲁信公司负担2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80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