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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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凉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丰镇市兴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5525元; 二、改判凉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丰镇市兴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2-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