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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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欠款本金6503.52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503.52元为基数,自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已偿还的款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