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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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市高港区万帮照明器材厂 濮阳市阳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万邦照明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阳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万邦照明器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