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安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 武警江苏总队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202.09元; 三、***收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后返还***垫付款44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