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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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7年7月26日卡号为62×××2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76.09元,利息7855.59元,合计37831.68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9976.09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