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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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1122民初3064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如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其家承包地“鳖盖地”(0.71亩),并赔偿损失8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来安县“鳖盖地”(0.71亩)是其家承包地。2020年10月2日,***强行耕种“鳖盖地”,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均表示在庄家收获后就返还土地,但***始终未归还,特具状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将位于来安县的“鳖盖地”(0.71亩)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赔偿原告***损失2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