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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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阳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阳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及分期款本金89251.26元,利息8388.73元,分期手续费675.95元,合计98315.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阳湖支行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9251.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阳湖支行律师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阳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负担332元,***负担1158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