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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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998595.46元及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罚息78823.51元; 二、被告***自2019年5月22日起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罚息; 上述二项确定的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三岛合鑫庄园有限公司、大连铭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龙凯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旭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确定的被告***应偿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4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