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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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 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闽0303民初1872号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以下简称亮妞服饰店)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以下简称米卡家女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亮妞服饰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米卡家女装店归还给亮妞服饰店货款20216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米卡家女装店多次向亮妞服饰店购买服饰。2021年2月1日,经亮妞服饰店与米卡家女装店双方结算,米卡家女装店结欠亮妞服饰店服饰货款185597元。结算后,米卡家女装店有再向亮妞服饰店购买服饰,截至2021年3月12日,米卡家女装店共结欠亮妞服饰店服饰货款202162元。欠款的事实有米卡家女装店的经营者***向亮妞服饰店的经营者***出具的结算条,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为依据。对尚欠的服饰货款,米卡家女装店拒不归还给亮妞服饰店,亮妞服饰店遂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同意分期归还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货款202162元、诉讼费2166元,合计204328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自2021年5月份起,每年4月至9月,每月月底前各归还4000元,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份,每月月底前各归还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若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则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若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则莆田市涵江区米卡家女装店应立即一次性归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已归还的款项优先抵扣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中的诉讼费),并支付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有权就前述款项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莆田市涵江区亮妞服饰店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5-6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