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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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损坏原告***院坝的堡坎,即对原告***管理使用的“梯形”堡坎用水泥砂浆进行硬化、抹平和清光,尺寸为:堡坎高度为80公分,上底、下底长度分别为12公分、80公分,两腰长度分别为260公分、248公分,水泥砂浆厚度为10公分,恢复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施工以附件图纸为准)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