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19452.5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险限额内给付***5919.4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元,已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7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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