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20.4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58.90元,扣除王法宝垫付的5000元,还应给付7558.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宫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宫景兰负担650元,由被告***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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