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20.4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58.90元,扣除王法宝垫付的5000元,还应给付7558.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宫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宫景兰负担650元,由被告***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