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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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泽县板桥水利管理所 甘肃先农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甘07民监1号 范学红: 你的申诉材料收悉。 你因与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以"申诉人是钱荣与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水泥的中间联系人,不是拖欠水泥款的债务人,付款承诺书上申诉人实际是作为双方的证明人签的字。且钱荣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拖欠水泥款与申诉人无关,由钱荣一人承担法律责任。故申诉人不应承担偿还水泥款的法律责任"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该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只有符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这两种法定情形的,才能再审。本案中,你无任何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在调解处理本案过程中有上述两种再审法定情形存在,故你要求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你所提二审结束后,钱荣出具"证明",证明拖欠水泥款与你无关,由钱荣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因钱荣出具的该"证明"系共同债务人之间相互出具的证明,不能对抗债权人,更不具有证据效力,故不予采信。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17-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